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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
1、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实验室设计装修、无菌试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保证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废弃物安全和样本安全,能长期而安全地运行,同时还为需要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舒适、而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建设不同级别的层流手术室其空气洁净度标准不同,例如国内标准I级层流手术室的标准为洁净度5级,每立方尺空气中≥0.5μm的尘粒数,≤100颗或每升空气中≤3.5 颗。II级层流手术室的标准为洁净度6级,每立方尺空气中≥0.5μm的尘粒数,≤1000颗或每升空气中≤35颗。III级层流手术室的标准为洁净度7级,每立方尺空气中≥0.5μm的尘粒数,≤10000颗或每升空气中≤352颗。依次类推。实验室净化确保手术台洁净度达标,一般多采用垂直层流式效果较好 层流手术室是一个"正压"环境,其空气压力根据其不同区域(如手术间、无菌准备间、刷手间、麻醉间和周围干净区域等)洁净度不同要求而不同。国家非常重视生物安全管理。所有相关实验室也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它必须有效地监测和防止实验室生物污染。它应该定期检查和自成一体。检查并发现应及时报告和解决安全风险。
2、实验室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评估。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未经培训、学习的,不得从事有关工作。
3、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4、未经农业部或市农业局批准,未经许可不得收集,运输和接收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的材料,不得转让或捐赠初确定的材料。作为主要动物疾病或已被诊断为主要动物疾病。在国外发送疾病样本或将其带出。
5、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余物等)应收集在专用容器中进行高温高压灭菌。一次性手套和生物实验中被电子束致癌物污染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在普通垃圾桶中丢弃。
以下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6、该国根据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性和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伤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畜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宣布灭绝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或动物严重疾病,并能在人、动物和人、动物、动物之间直接或间接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畜疾病,但一般不会对人畜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且有效果的微生物。五、防治措施。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通常不引起人畜疾病的微生物。(第一、二致病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微生物。)
7、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根据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等级。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性病的实验活动。新建、改建、扩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经有关部门评价后,确定实验室水平,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8、实验室应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档案,并在实验室记录病原微生物的使用和安全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class="wpcom_keyword_link"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2: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附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3)人才培养能力(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附4: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附5: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2、科研经费3、获奖成果4、发表的论文5、获批专利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风淋室是洁净室必须的通道。作为一种通用性较强的局部净化设备,当人在进入洁净区的时候就需经过风淋室吹淋,有效阻挡灰尘。
风淋室的工作原理是非常简单,但平常使用的时候也是有很多事项是需要注意的,毕竟涉及到安全和污染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谈论一下关于风淋室的几大注意事项!
电气安全事项
1.先将产品就位后再接线、接电源作业,以免造成人身伤害。
2.请确认本产品的额定电压、频率是否与输入电源的参数相符,以免损伤电器元件,引发火灾。
3.风淋室风机为三相380v电源,若接反会导致风速下降,此时只需调换任意两相,即可恢复正常工作。
运行安全事项
1.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风淋室源输及端与机壳或外露的导电部份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0M,湿度试验后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
2.接通电源后双门立即互锁,只能打开其中一扇门,不能同一时间强行拉开两扇门,否则会损坏双门互锁系统。
3.进入风淋室,关闭进门后,吹淋立即启动;吹淋完毕后,进门以锁闭,只能打开出门,从出门走出,此时不能强行推开进门,否则会损坏双门互锁系统。
4.在吹淋过程中,按下急停开关,吹淋立即停止,双门可以打开。
5.如发现工作出现异常,应及时切断电源,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修处理。
6.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风淋室价格以免无意中启动运转,造成人身伤害。
基本安全事项
1.请不要至于高速尘源和震源处。
2.请不要用挥发油、稀释剂、腐蚀性溶剂等擦试箱体,以免伤及漆层或引起变色。
3.禁止用于下列场所:低温、高温、多湿、结露、多尘以及有油烟、雾气地方。
4.风淋室内壁材质为镜光不锈钢,请勿用手或东西划伤面板,影响美观
风淋室应用于微电子、光电、半导体、医药、食品、化工、航空、汽车、印刷、实验室等各个无尘车间与非无尘车间、阶梯洁净度车间中,用于从低洁净度房间进入高洁净度房间过程中除去人各部位大于0.3微米粉尘颗粒,以免进入洁净房后带去污染。同时也起到气流缓冲作用,因为在开门的过程中,附带有空气的流动,风淋室很好的把气流流动停于风淋室内部,很好的避免了空气流动所带来的空气污染。
实验设计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环节,提高实验效率是关键。在实验室在业界有丰富的经验,为您整理如下五种设计超高效实验室空间布局考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细节内容吧。
1.使安全成为高效的要素
没有安全性的实验是无效的。在把安全作为效率标准的时候,你可以更容易地、更直观地遵守安全协议。在有效的class="wpcom_keyword_link"实验室设计中引入安全协议有一些方法。在易于找到并能立即使用的入口处保存安全设备,例如护目镜,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把这类设备放在一个地方也更容易计算和替换运转不良的物品。靠近入口处的衣橱有助于防止实验室中的靴子、外衣和其他私人物品混乱。有计划的储存可以帮助实验室清除不需要的设备和工具。所需设备可在架空或柜台下存放,但易于使用。实验室应对可能发生危险过程的场所进行规划,使其远离入口和出口。在门边保持安全出口或者帮助进入。
2.在固定和灵活解决方案实验室环境中使用移动和灵活家具
在实验室设计、永久固定和灵活选择的使用方面,有多种选择,取决于实验室的规定。使用移动试验台和灵活的存储器,可以帮助员工根据需要定制高效的工作空间。对较大、较重的设备而言,固定箱及储物箱的稳定性及承载能力佳。把固定灵活的选件与抽屉和橱柜相结合,以满足每个工作人员所需要的不同尺寸的物品,这是一个很好的实践。你需要能够以大的效率存储常用物品。该移动电路可根据不同的工艺配置一个垂直的支架放置搁架或壁柜。研究所有的移动式列车和工作台选项,因为它们在大多数实验室里都很有效。在你的实验室里设计一个移动平台,可以实现重叠过程和释放柜台空间。
3.提供足够的储藏空间
摆放整齐的储物架和搁置架能让实验室更有效地储存物品,同时又能保证实验室的安全。高度、壁挂式储存柜有助于节省柜台和地面空间。可设置橱柜和收纳柜,是永久储存的理想选择。如果是任何深度超过12英寸的架空柜子,一定要在柜子下面设置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空间。岛式计数器可达18英寸深,并配置了通过式储存柜,可从任何一边进入设备。同时,也要记得考虑移动货架和实验台的存储方式。可安装在橱柜和架子上。
4.可供选择的实验室设备
使实验室设备效率大化的方法是分析实验室设备的位置、连接和占地面积。应根据所呈现的危险来确定设备的位置。使用危险的设备或危险的过程的设备应位于远离出口的房间后面。可将危险较小的设备放在主入口附近。在需要排出废气的设备,或者使用天然气管道或其它公共设施时,为靠近这些设施的设备创造工作空间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设备的高度、占用空间与台面空间的关系。当有高度设备需要存储时,就作相应的计划。另外,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沉重的设备需要固定的箱子来存放,并应安装在附近。
5.学习和专家工作
提问,研究产品说明书,并与设计人员沟通所有在实验室进行的工作。每一项实验设计的目的是创造一个安全、全面的设备和高效率的工作空间。和一个有经验和知识丰富的实验室设计人员合作,可以帮助你达到上述三个需求。同时,实验室设计专家也将帮助您找到安全、固定、灵活的家具解决方案、存储和各种实验室设备的选件。
CNAS实验室认可和CMA计量认证区别(CNAS和CMA主要差异)
武汉得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创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1000万余元,从业钢架结构、车间净化、工业厂房净化处理、洁净室、无尘厂房的制作组装,不锈钢风淋室、超净工作台、净化车间、无尘室实验室、手术治疗洁净室、诊疗工程、ICU工程、电子器件洁净室工程、食品类医疗设备清洁工程的生产销售等,商品普遍使用于电子器件、光学设备、制药业、实验室、微生物工程、护肤品、视频饮品等行业。商品销售已遍及世界各国,为数家净化处理工程企业。众多代理商给予配套设施比较优良的油烟净化器及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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